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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观察:行政行为程序合法是依法行政原则的基本要求,程序合法是保障营商环境的基石

行政行为程序合法是依法行政原则的基本要求。政府不仅要按照法定权限办事,还要按照法定程序办事。如果行政行为的实施可能影响特定行政相对人的权益,行政机关应依法事先告知行政相对人,向其说明行为的根据和理由,并听取其陈述和申辩,充分保障行政相对人、利害关系人的知情权、参与权和救济权。比如在拆除“违建”这个老生常谈的话题上,行政机关在对涉嫌违法建设查处时,应履行调查、责令限期改正、责令限期拆除、催告、听取行政相对人的陈述和申辩等程序,以保证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若行政机关实施强制拆除行为时,未保障行政相对人陈述申辩权利及救济权利,相关强制拆除行为应被确认程序违法。

不久前,山西中阳县的一则报道,引起了笔者的关注,某媒体以“自然保护区内违建私人山庄”醒目标题,进行了“山西中阳县车鸣峪村刘氏山庄被指违建私人庄园别墅,占地约10亩,未经合法审批,多次被查处未整改。”“对外宣称是培训中心实则为美歌能源公司实控人建设的私人庄园别墅(刘氏山庄)”,“通过购买车鸣峪村原村民宅基地、占用村委集体耕地、林地的方式而建,没有任何合法审批手续”等报道(下称:该报道)。

笔者看到网易平台近期有其他报道称:该报道的“私人庄园别墅”既不在自然保护区内,也不在水源地内,更不是私人庄园而是经过一系列审批手续旅游开发的一部分,但该报道发出后,引起山西省自然资源厅的重视,山西自然资源厅派员亲赴现场督办,不经任何法律程序,声称是山西省自然资源厅厅长发出命令,要求立即无条件对“自然保护区内违建私人山庄”拆除,如不拆除,严肃问责,雷厉风行连夜将美歌能源所建的培训中心“夷为平地”。

据悉,美歌能源在山西中阳县车鸣峪村所建的培训中心,是早在2014年当地政府通过招商引资的方式,与当地政府签订协议,计划在此地投资3.5亿元,进行开发,将此地规划建设成一个集生态开发、科技创新、现代农业示范、技术培训、观光旅游、休闲度假的高起点、高标准、高要求的新农林业有机科技生态园项目的一部分。中阳县的相关领导和部门对该项目的建设,也签字批示要求大力支持。对此,美歌能源先后与中阳县政府、车鸣峪乡政府、车鸣峪村协商完善了规划建设内容,美歌能源也逐一完善了与村民相关用地手续,并给予村民相应的经济补偿,并委托相关公司对首期开发项目进行规划。

而当地政府也按照相关程序,对项目用地进行了报批,包括自然资源部门、林业部门等,也对项目用地备案并审批。然而遗憾的是,因为用地指标限制,该项目少部分用地的土地使用手续一直在自然资源部门“走程序”,导致土地使用证“难产”。据中阳县土地利用总规以及第三次全国国土调查等官方资料显示,美歌能源所建的培训中心项目所占土地既不在自然保护区内,更不在水源地,也没有占用公益林等,所占土地仅仅3亩多因中阳县自然资源局报批后,还未批复。但是,媒体对此未加核实就给美歌能源扣了一顶“自然保护区内违建私人山庄”的帽子,引发舆论哗然,更令人不解的是,作为土地审批和执法部门现场执法督办,声称是山西省自然资源厅厅长下的命令,要求对美歌能源的项目立即拆除。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行为应当事实清楚、证据确凿。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行为的程序更应当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四条对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强制拆除的,应当由行政机关予以公告,限期当事人自行拆除。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拆除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拆除。所以,即便是在针对违法建筑的处理上,一定要有一个过程。即首先要对违法建筑进行认定。在确定没有改正的空间,违法建筑确需拆除的情况下,应当由行政机关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并予以公告,给予当事人一定期限,让其自行拆除,在行政处罚决定书上,一定要告知其诉讼权,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拆除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拆除。在对当事人履行完催告、听取当事人申辩、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公告后,当事人还是不复议不诉讼不拆除的,才能实施强制拆除。法律明文规定的行政机关有强制执行权的,由行政机关强制执行,法律没有规定行政机关有强制执行权,或者规定由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一概由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因此,即使确需强制拆除,也必须法律赋予强制执行权的机关执行。

行政机关在实施具体行政行为时应当严格遵守正当程序原则。《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中对“程序正当”作出了规定,即“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除涉及国家秘密和依法受到保护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外,应当公开,注意听取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意见;要严格遵循法定程序,依法保障行政管理相对人、利害关系人的知情权、参与权和救济权。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履行职责,与行政管理相对人存在利害关系时,应当回避”。根据这一原则,行政执法机关在实施强制拆除违法建筑的行为时,应当履行法定程序义务,如事先告知违法建设当事人、说明依据和理由、告知相关权利及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保障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的参与权、表明执法身份等。如果行政机关没有向违法建设当事人告知相关权利,或者没有保障当事人充分参与强制拆除程序的权利等,则违反了正当程序原则的要求,很可能会实质剥夺行政相对人寻求法律救济的可能,减损行政相对人的法定权益。

行政行为程序合法是依法行政原则的基本要求,程序合法是保障营商环境的基石。法律程序也是锁住领导干部权力任性,规范使用权力的最好手段正当程序原则有利于保障人权,促进民主发展和法治进程。要真正落实实体法的人权保障作用,更多要依赖于程序法的严格实施。作出和实施具体行政行为时必须遵守既定的行政程序,任何违反法定程序的行为都可能产生对行政相对人不利的法律后果。程序正当是尊重行政相对人人格,体现政府公正形象,实现形式和实质公正的保障。对于行政执法机关实施的强制拆除违法建筑等行政行为,应当以正当程序原则作为判断其是否具备合法性的依据之一,这是对行政行为依法监督的有效途径,是防止行政权滥用的法律制约机制,也是依法行政的法治原则的根本要求。笔者相信,个别地方存在的行政执法不规范、行政机关承诺不兑现、干部作风能力欠缺等问题,不利于当地营商环境优化,面对经济社会发展中出现的新业态、新模式,只要没有违反法律法规,行政机关就应予以充分保护,促进市场作用发挥,推动产业升级,为优化营商环境做出更多的贡献。